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吳永梁 被告 吳偉鴻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簡字第146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吳俊螢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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