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年度苗小字第654號原告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陳仁芳 被告寶德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7,316元,及自106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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