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5號原告 吳江舜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琄 訴訟代理人 黃培澤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辯論終結,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本件適格之被告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並陳明被告機關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蔡志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