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陳鳳 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順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5%。
二、若請求票款,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
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四、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方順庭」或「方順廷」?),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