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7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關係人乙○○
甲○○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丙○○(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收養丁○○(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