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312號聲請人 江承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周梓樂 即巫庭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一張。
三、提出拒絶證書。(因本票無記載本票免除或作拒絶證書)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