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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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江美蘭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共有人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另系爭土地上如有建物,亦應提出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姓名欄勿遮隱)或房屋稅籍資料;並提出系爭土地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沈詩雅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355 號裁定(110.08.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調 字第 16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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