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唐嘉宏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市○○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74,000元【計算式:{1,604(285號)+39(286號)}平方公尺×18,0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29,57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04元,限原告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 洪金蓮何榮輝何榮煌何淑芬何淑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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