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4年度林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本院94年度林簡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5年7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95年8月9日始行提起上
訴,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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