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