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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