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5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張朝慶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13年3月19日中檢介量113執聲他1091字第1139032799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聲請人)張朝慶具狀請求檢察官將附件所示編號1至14之罪(即102年度執更字第3856號案)與附表所示之罪(即101年度執字第7452號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檢察官以上開二案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予以否准,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亦有明文。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為最高法院最近統一之法律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94號、19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犯如附件編號1至14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以102年度聲字第4296號裁定(下稱甲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3月確定;受刑人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決(下稱乙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判決、曾經定應執行刑簡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查附表及附件所示之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均已發生實質確定力,且所包含之案件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無致原執行刑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復觀附件及附表所示之罪,最先判決確定之日期為附表所示之罪即101年6月18日(附件編號4【即甲裁定之附表編號4】之判決確定日期應係102年4月11日,上開裁定之附表誤載為101年4月11日),僅附件編號4、6至8、10至14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顯見就附件所示各罪與附表所示之罪無法全部合併重新定刑;又縱就上開之罪重新定刑,定刑結果亦屬不確定,對聲請人並非必然更有利,佐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出重新合併定刑之範圍或提出任何足資證明就附件所示之各罪與附表所示之罪重新合併定刑之結果,更優於甲裁定及乙判決分別定刑後接續執行之證據,無從使本院確信本件確有符合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自不符合另定應執行刑之例外情形。
㈢、綜上所述,本件既無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亦非接續執行後之刑度已逾有期徒刑30年以上,且無因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情形,自應受一事不再理之限制,檢察官因認聲明異議人之請求,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否准其聲請,核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或不當。聲明異議人執以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附表:
編號1罪名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5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決日期101年5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6月18日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4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