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2號

原告 吳裕弘

訴訟代理人 吳柔璟

被告 林凱傑

陳茗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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