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9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95年度執保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相當場所,施以監護處分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業經國軍北投醫院於民國96年3月9日以醫修字第0960000511號函建議改以門診追蹤治療,聲請監護處分以保護管束代之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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