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 林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慎修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記載請求被告給付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88萬6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188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632元。
二、請提出被告林慎修及其法定代理人 蕭玉鳳 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並確認起訴狀記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是否正確無誤,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