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宗耀 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6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6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