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 陳美靜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 律師
朱家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確認被告於民國105年7月22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經核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之情形而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81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165萬元定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