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林惠美 被告 吳欣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7年度易字第36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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