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89號原告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告百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專櫃廠商合約書之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就本件專櫃契約所生爭議,業以專櫃廠商契約書及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雙方如因專櫃契約及相關約定涉訟,雙方...並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契約書及約定條款影本1份在卷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15頁),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藍姿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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