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簡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戴梅英 被告 李小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9年度壢簡字第14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
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廖子涵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