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690號債權人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王強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沐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為何?(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