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63號原告柏德公園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夙美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複代理人 葉育泓 律師被告 張于珍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5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39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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