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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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智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32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均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綠色圓形錠劑貳粒(驗餘淨重零點伍捌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252號被告侯智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3月22日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第二級毒品MDMA2粒,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9月23日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3月22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3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84頁)。又本案扣案之藍綠色圓形錠劑2粒(淨重0.5860公克,取樣0.0016公克,餘重0.5844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驗出均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9月23日航藥鑑字第0995995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76頁),足認扣案之物,均含有MDMA成分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刑六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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