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耀文選任辯護人邵華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傷害、恐嚇犯行,並有證人即告訴人少年李○娜(姓名詳卷)、即在場證人甲○○、丁○○、乙○○之證述,復有告訴人李○娜醫院病危通知、診斷證明書、告訴人李○娜受傷照片及扣案之裝盛易燃液體之寶特瓶1瓶、打火機1支等證據在卷可稽,被告上開犯行嫌疑重大;另被告於不到兩日之時間,分別傷害及恐嚇告訴人李○娜,又上開證人李○娜、甲○○亦表示被告與告訴人李○娜交往期間亦有暴力傾向,參以本案犯行,被告手段兇殘,且攻擊告訴人李○娜有可能致命重要部位,認被告仍有反覆實施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本案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106年2月20日予以羈押處分在案;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自105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因被告坦認犯行,並有上揭證人證述及扣案證物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等嫌疑重大,而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若予具保在外或命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其顯可能無法面對將獲判之重刑而畏罪逃亡,規避日後訴訟程序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堪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本案業已於106年7月4日宣判,被告涉犯殺人未遂部分量處有期徒刑9年,被告及檢察官仍可上訴,是為確保上訴之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及日後案件確定時能到案執行,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綜上所述,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故應自106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正偉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