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10號聲請人 王建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王新其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新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於民國105年8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王新其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失蹤人王新其自民國98年8月23日失蹤後,迄今行方不明,音訊全無,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為死亡宣告,經本院依法先以105年度亡字第110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105年度亡字第110號裁定在卷可稽。
三、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復據聲請人具狀陳述在卷。而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子,依首揭規定,失蹤人王新其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失蹤人王新其自民國98年8月23日失蹤,計至105年8月23日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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