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32號原告 邱品嘉 追加原告 邱王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複代理人 蔡秉叡 律師
許丕駿 律師被告 王宗德
王石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王宗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宗德應給付原告邱品嘉新臺幣叁佰萬元」。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被告王石三並應將上開房地所有權移轉予原告邱品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石三並應將上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邱品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