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81號上訴人 李岱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鳯萍 因110年度訴字第288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4萬8,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萬3,5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汶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