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義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義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義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05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嗣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09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04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04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4771號函及所附同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王惟琪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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