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2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493號原告 王仕娟 被告 蔡紹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098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0年度審簡字第211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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