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53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乙○○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又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二、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請求准予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查債務人陳報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1,188,048元,又據其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含扶養費)共計13,465元;其固定收入為任職於台北市之視光學有限公司每月20,100元,有其薪資證明在卷可考。而債務人所提之更生草案債務人願分6年72期,每月1期8,000元,共計576,000元,清償比例僅為
48.48%。而債權人以書狀陳報多表示不同意,此有陳報狀在卷可按。
四、次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之消費態樣為高額信用貸款(93年7月15日180,000元、95年12月20日225,000元、96年8月27日320,016元)、預借現金、娛樂(威秀影城、美佳美KTV、你好神休閒名店、全國自助式KTV)、電子資訊(三井電腦、虹優科技、燦坤3C、聖影照相器材、祺安股份有限公司智揚國際有限公司、順發電腦、普拉斯電腦、瑞爾鼎公司、天弓科技、全虹通信廣場、全普通信、東信電訊、雅虎國際資訊、微秒科技、台琳科技)、運動(台全運動器具行、金博士運動用品)、百貨(衣蝶台中館、微風廣場)、汽車旅館(竹林商務汽車旅館、蒂那公司、新仕飯店)、美容{現代美男女美容護膚、彥林美容名店、密絲佛麗緻美容美體、密絲佛美容名店、CCK餐飲店、竹園飲料店(美麗心美容)、柏雅飲食店(大都會KTV)}等(小額未列計),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可稽。依此債務人之消費已然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需,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茲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定,欲將其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揆諸前引說明亦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其請求亦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矧,債務人之消費態樣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債權人具狀陳報消費明細帳時,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顯見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無實益。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請求顯欠缺保護之必要,揆諸首引法條規定,應駁回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善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