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34號原告智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8143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6,829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
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