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37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72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力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間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未繳納裁判費;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柒萬伍仟捌佰
參拾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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