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418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1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
十二月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曾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經原告核發後,被
告即得持該信用卡在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使用,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被告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得選擇循
環信用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按年息百分之19.
97計算循環利息,並得按未償餘額本金收取百分之2.5之違
約金,但最多以收取3個月為限。詎被告自民國(下同)97年
10月14日以後即未依約繳款,原告在捨棄已到期未清償之
違約金及手續費後,尚欠消費款本金新台幣(下同)86691元
、已到期利息2200元、違約金4187元及分期手續費3456元,
合計96534元。嗣原告迭經催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本訴
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被告則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契約
、客戶消費紀錄明細表及帳務彙總資料查詢等影本各在卷為
憑,核屬相符,而被告雖就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具狀
聲明異議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已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
中」云云,惟該項債務究有如何之糾葛,及債務協商之結果
如何,被告並未進一步說明,且於97年12月8日言詞辯論期
日經合法通知拒不到庭陳述,被告顯然怠於就主張有利於己
事實盡其舉證責任之義務,故被告所為上開抗辯,即無可採
,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上開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96534元,其中本金86691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遲延利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
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