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被告己○○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姚銘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