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五號
原告濬泰有限公司設台中縣豐原市○○路○段○○○巷○號法定代理人 李睿綺 訴訟代理人 高思大 律師
蕭智元 律師被告甲○○
丙○○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七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鍾堯航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