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6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