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83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連育德 、 連育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830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連育德 、 連育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