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57號聲請人伸豐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裕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之股票號碼:98NG-00000000至00000000是否有檢查碼,若有請一一列明各筆股票號碼(張數及股數)。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