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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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發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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