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5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50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陳玫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127,219元│100年3月16日│10.46│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46,228元│100.3.16~104.8.31│17.5│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104.9.1~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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