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44號聲請人日通欣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20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全宇昕科技│合作金庫商│97年10月31日│13,939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業銀行雙和│││││││司 李建慶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