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確定後,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法矯司字第○九八○九○五八四七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卷證,認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