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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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476號聲請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表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