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075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零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邀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5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約定以107年4月24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債權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本息至民國99年7月24日,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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