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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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072號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8年5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99年8月1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1,230元,經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