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6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元,約定自92年6月2日起至94年6月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99年10月27日止累計42,375元未給付(其中20,066元為本金;21,340元為利息;969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應給付上開款項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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