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債務人乙○○○○○○
甲○○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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