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1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世宗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1089號),本院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904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世宗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 王世明 」署押(含署名、指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王世宗【係王世明之兄(起訴書誤載為弟)】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13時8分,在臺中市○區○村路○段○○○號前,為警攔檢查獲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案送執行觀察勒戒),詎其為脫免刑事責任,於該毒品案件受警詢問時,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冒名應訊,並在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先後偽造如附表所示署押(含署名及指印),復將如附表編號2、8所示偽造私文書交付各該承辦人員持以行使,分別表示同意或不必通知之意思,足以生損害於王世明及司法機關追訴犯罪之正確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告王世宗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審理時之自白。
(二)如附表所示文件附卷可稽。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0年10月24日中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
三、按簽他人姓名並按指印,該指印同為代表該被冒用者之姓名,作用及效力與署押無異,亦屬署押之一種。再於受搜索同意書上簽名及捺指印之行為,係表示同意受搜索本人之身體等之意思,於執行拘提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其上記載不用通知)上簽名及捺指印之行為,係表示不用通知其親友之意,該等文件已具備私文書性質。又於警局逮捕通知書上之「收受人簽章欄」內簽名、按捺指印,係表示已受領該告知書並知悉所犯罪名及法律權利之意思,固應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然如僅在警局逮捕通知書上之「被通知人欄」內簽名、按捺指印,當認僅處於受通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之意思表示,應僅成立偽造署押罪。查被告係於附表編號7所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之「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內偽造「王世明」署名並捺指印,而非於「收受人簽章欄」為之,故被告於該文件僅處於受告知或受通知之地位而簽章,尚不能表示其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或為何種意思表示,故此部分應認僅有偽造署押之犯行(最高法院94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部分法條業經檢察官以論告書更正如上,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其多次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持以行使,均利用同一冒名應訊之機會,又均在同一司法追訴程序中,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割,復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均係接續犯,各為包括一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查附表編號1、3至7、9至11所示文件上偽造之署名、指印,均僅係表彰簽名之意思,應認係偽造署押之行為,但如附表編號2、8所示文件上偽造之署名、指印,則係分別表示同意自願受搜索、不用通知親友等意,該等文件性質上均為私文書)。又如附表編號3、5、7、9所示部分,雖均未據檢察官於論告書中敘及(附表編號3部分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有載明,惟嗣經檢察官以論告書加以變更刪除),惟該等部分分別與聲請部分具有吸收、接續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王世明」署押(含署名、指印),均屬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至其餘卷附被告所書寫之「王世明」姓名及所按指印,均僅在便於識別為何人,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尚不生偽造署押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署押數量│├──┼───────┼────────┤│1│臺中市政府警察│「王世明」署名3│││局第一分局調查│枚、指印10枚(含│││筆錄(第一次)│騎縫處指印8枚)│├──┼───────┼────────┤│2│自願受搜索同意│「王世明」署名1│││書(同意受搜索│枚、指印1枚│││人欄)││├──┼───────┼────────┤│3│臺中市政府警察│「王世明」署名4│││局第一分局民權│枚、指印3枚│││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4│臺中市政府警察│「王世明」署名1│││局第一分局應受│枚、指印1枚│││尿液採驗人同意││││事項登記表││├──┼───────┼────────┤│5│臺中市政府警察│「王世明」指印1│││局第一分局委託│枚│││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6│口卡片│「王世明」署名3││││枚、指印3枚│├──┼───────┼────────┤│7│臺中市政府警察│「王世明」署名1│││局第一分局執行│枚、指印1枚│││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8│臺中市政府警察│「王世明」署名1│││局第一分局執行│枚、指印1枚│││拘提逮捕告知親││││友通知書││├──┼───────┼────────┤│9│指紋卡│「王世明」署名1││││枚、指印20枚│├──┼───────┼────────┤│10│臺灣臺中地方法│「王世明」署名1│││院檢察署訊問筆│枚│││錄││├──┼───────┼────────┤│11│臺灣臺中地方法│「王世明」署名1│││院檢察署限制住│枚、指印1枚│││居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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