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46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朝福
游豐維 被告 郭清華 原住基隆市○○區○○街○○○○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四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