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60號聲請人 陳樂芯 法定代理人 陳尚斌 法定代理人 楊琇玲 聲請人 趙瑀成 法定代理人 趙剛賢 法定代理人 楊琇如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為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李游秀蘭 之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有 李月娥 、 李月珍 、 李建忠 、 李建福 、 李建利 及代位繼承人楊琇玲、楊琇如、 楊雅心 ,有卷附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參。楊琇玲、楊琇如、楊雅心聲明拋棄繼承,依上開規定,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李月娥、李月珍、李建忠、李建福、李建利。聲請人等均為被繼承人親等較遠之曾孫輩繼承人,在李月娥、李月珍、李建忠、李建福、李建利拋棄繼承前並無繼承權。故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