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顏鈺蓉
高中山 陳瑞珍 王毓雯張美智 葉林藏錦 高素枝 黃美華 黃秀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被告富紳科技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水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等之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此於主觀訴之合併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亦有適用(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20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經合併計算結果,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惟因本件屬勞工提起之給付薪資之訴,依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1/2,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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